第一條 為了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創(chuàng)建優(yōu)質政務服務環(huán)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提供政務服務活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是指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由省、設區(qū)的市組織建設、行政機關使用的,通過網上大廳、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多種形式,結合第三方網絡平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務服務的平臺,包括互聯網政務服務門戶、政務服務管理平臺、業(yè)務辦理系統和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推進本行政區(qū)域內互聯網政務服務發(fā)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h級以上政務服務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具體承擔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發(fā)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互聯網政務服務相關工作。
省、設區(qū)的市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jiān)督本系統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
第五條 實行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包括目錄清單和實施清單。省編制、法制等部門牽頭組織省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編制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省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省政務服務實施機構編制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設區(qū)的市根據需要編制政務服務補充事項目錄清單、實施清單。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有新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部門職能發(fā)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清單。
第六條 列入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事項,應當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反饋,公開政務服務事項的服務指南、辦理過程和辦理結果。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本人到場提出申請的以外,應當接受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的申請;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提供紙質材料的以外,應當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絡上傳的電子材料,不得強制要求提供紙質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行政機關應當公告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應當先行通過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檢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證明材料;對能夠通過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提取、核驗、確認的證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確需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與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平臺信息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核驗后及時更新。
第十條 推行網上聯合辦理機制。對依法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可以由牽頭單位統一接受網上申請,其他單位網上分別辦理,統一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申請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可以使用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使用的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煽康碾娮雍灻蛘唠娮雍炚屡c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電子證照管理系統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放電子證照。按照安全規(guī)范要求生成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管理系統使用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可以采用電子形式保存互聯網政務服務事項檔案,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辦理互聯網政務服務事項形成的電子文件進行歸檔登記和備份,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電子文件歸檔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符合法定時限要求的承諾期限內辦結。需要延期或者中止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將延期、中止的理由和時限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對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信息和應用程序進行增加、刪除、修改、復制等操作;
(二)冒用他人名義進行操作和發(fā)送消息;
(三)故意干擾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正常運行;
(四)故意編制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及信息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加強互聯網政務服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密審查和日常監(jiān)控管理、信息資源分級管理、應急管理等與互聯網政務服務安全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互聯網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機關網上政務服務平臺運行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
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單位應當保障平臺安全運行,方便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落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guī)定在網上政務服務平臺辦理業(yè)務,造成應當在網上運行的政務服務事項未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在期限內辦理互聯網政務服務事項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申請人到場或者提供證明材料、紙質或者其他形式材料的;
(五)進行非法、越權操作,造成數據遺失,貽誤工作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七)未按規(guī)定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
(八)未依法履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安全管理職責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反互聯網政務服務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危害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及信息安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亳州市人民政府網站